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01號
KSDV,109,重訴,301,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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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陳變

法定代理人 陳敏傷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律師
被   告 陳仁智 
      陳龍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秀娥 
被   告 陳明全 
訴訟代理人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九年度審訴字第一三四○號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含其後所改分之訴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 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若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者,法院應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 依職權予以調查。又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設有管理人者, 得以該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因此,關於祭祀公業涉訟時 ,該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得否代表祭祀公業為訴訟行為存有 爭議者,法院就此爭議,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 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最高法 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63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陳敏傷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 件訴訟,惟訴外人即祭祀公業陳變之派下員陳天斧另案請求 確認陳敏傷對該祭祀公業之管理權不存在,經本院以109 年 審訴字第1340號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 他案)審理繫屬中。是以,陳敏傷之管理權是否存在、法定 代理權有無欠缺,即繫諸系爭他案訴訟結果而定,此乃本件 原告是否得向被告請求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之先決問題。揆 諸前揭意旨,為免各別調查、判斷,裁判結果有互相矛盾之 虞,亦耗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之勞力、時間、費用之支 出,本件於系爭他案(含其後所改分之訴訟事件)訴訟終結 前,應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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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