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29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楊素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監造服
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
7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198,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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