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51號
KSDV,109,訴,1651,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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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65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張義豐 
被   告 名晉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崑富 

被   告 張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0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7萬2,8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名晉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晉公司)邀 同被告鄭崑富張婷婷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年4月29日 、108年10月30日、109年1月21日向伊銀行分別借款300萬元 、150萬元及150萬元,其中300萬元部分約定借款期間自108 年4月29日起至113年4月29日止,自實際撥款之日起,按月 攤還本息,利息按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2.41%機動調整計 算,目前為年息3.25%(0.84%+2.41%);其餘2筆各150 萬元則係依據兩造於108年4月25日簽立之「周轉金貸款契約 、借據」,約定借款額度300萬元,約定動用期間為108年4 月29日至109年4月29日止,每筆動用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息計算則同前述第一 筆300萬元借款部分,上開借款均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金, 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名晉公司於109年6月19 日繳納本息後,即未再繳納任何本息,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迄今尚欠伊銀行共計427萬2,836元本金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
二、被告則以:
㈠、名晉公司、鄭崑富部分:其等對原告本件之請求並無爭執, 有意願清償,希望再與原告洽談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㈡、被告張婷婷則以:伊僅為保證人,不需與名晉公司一同負清 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周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 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109年度司促字 第20178號卷第15-43頁),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 方式、利息、違約金及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 之事實相符,並為被告名晉公司、鄭崑富所不爭執,堪信為 真。至被告張婷婷雖以前詞置辯,惟其既不否認於上開借據 之「連帶保證人」欄上簽名,以其為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 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78號卷第 55頁),衡諸事理,應具有辯識及理解該等文字意思之能力 ,故其辯稱不知擔任名晉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與名晉公司一 同負清償責任乙節,不足採信。
㈢、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 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 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 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 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273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名晉公司因未依約清償本 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尚欠上述 借款、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鄭崑富張婷婷為本 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
┌──┬──────┬────────────┬───────────────┬──────┐
│編號│ 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原借金額 │
├──┼──────┼────────────┼───────────────┼──────┤
│ 1 │188萬9,588元│自109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自109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300萬元 │
│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5│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計算之利息 │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2 │119萬1,161元│自109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自109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50萬元 │
│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5│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計算之利息 │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2 │119萬2,087元│自109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自109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50萬元 │
│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5│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計算之利息 │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合計│427萬2,836元│ │ │60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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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晉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