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吳政謙
被 告 吳黃蓮只
吳政憲
吳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2,40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
值56,021元×面積648㎡)+建物課稅總現值72,800元〉×原告
權利範圍1/6=6,062,4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