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 告 張妙玉
張妙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鎮段
○○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22/10000 )及其上同小段4871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買賣關係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
存在,並代位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31,312 元(計算式:300 ㎡×73,200元/
㎡×222/ 10000+建物現值243,800 元=731,312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520 元,尚應補繳3,
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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