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90號
KSDV,109,聲,190,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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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林珍妮 
      楊文禮 
相 對 人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徵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 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 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 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2 項、第52條定有明文。故對 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而聲請受訴法院選任特別代理 人者,乃以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為 要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林珍妮提起請求交付印鑑等 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575 號(下稱系爭事件)受理 在案。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由不合法股東賴瑞徵召開 之董事會違反公司法且有程序瑕疵,並經高雄市政府經濟發 展局民國109 年9 月8 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3315500 號 函駁回且表示賴瑞徵不具代表資格,又訴外人林瑞成律師前 由法院選任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 字第19號民事裁定解除其臨時管理人職務在案,且林瑞成與 訴外人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千公司)有利益 、利害、交易關係存在,林瑞成以臨時管理人身分於109 年 5 月1 日召集股東臨時會,並決議選任賴瑞徵賴靜嫻、趙 中善、馬慶豐王貴雄楊玉仙楊孟青為董事,周秉國為 監察人,且當天出席之董事人數已達法定出席人數,林瑞成 並當場宣布10分鐘後立即召開董事會及選舉董事長,詎林瑞 成唯恐賴瑞徵無法立即取得未出席董事賴靜嫻馬慶豐及監 察人周秉國之委託書,而未能順利當選董事長,竟擅自宣布 董事會出席人數不足流會,該次董事會之解散顯有違法。而 賴瑞徵於109 年5 月8 日召開董事會僅有2 位出席,未超過 2/3 出席,竟逕自選任自己擔任董事長。又賴靜嫻同時為大



千公司董事長,賴瑞徵為大千公司董事,馬慶豐為大千公司 監察人,周秉國為大千公司高級主管,其中賴靜嫻因占用相 對人之頻道及發射站致相對人受有損害,經最高法院105 年 度台上字第1611號民事判決駁回賴靜嫻之上訴確定,賴靜嫻 應給付相對人相當租金之利益,詎賴瑞徵賴靜嫻趙中善馬慶豐周秉國等人決定於取得相對人之董事席次後,以 董事會決議方式免除或以大千公司對相對人虛假債權抵銷賴 靜嫻前開積欠相對人之債務,為避免相對人之營運產生難以 回復之損害及影響股東權益,實有就系爭事件聲請選任相對 人之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而聲請人楊文禮為創辦人最為瞭解 事情始末及系爭事件狀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 第2 項、第52條規定,聲請選任林珍妮楊文禮擔任相對人 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109 年5 月1 日由臨時管理人林瑞成律師召 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監事,選舉結果由王貴雄、楊孟 青、楊玉仙賴瑞徵賴靜嫻馬慶豐趙中善當選董事, 周秉國當選監察人,而賴瑞徵得票權數為7,940,000 ,為所 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其於同日召開董事會因出席 董事不足流會,擇期於109 年5 月8 日召開,出席董事全體 雖均同意推選賴瑞徵為董事長,惟因章程無代理規定,被代 理人不計入,造成人數不足流會,故再依公司法第203 條第 3 項規定,於109 年9 月15日續行召開董事會,並適用同法 第206 條之決議方式選舉董事長,選舉賴瑞徵為相對人之董 事長,並經相對人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變更登記,高雄市政府 參酌函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 年12月29日通傳內容決字 第10900724360 號函所檢附之相對人最新股東名簿,核與相 對人檢附之上開股東臨時會簽到簿內所載股東姓名、股數相 符,而照准等情,有高雄市政府109 年12月31日高市府經商 公字第10953625940 號函、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109 年5 月1 日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及出席簽到簿、109 年5 月 1 日、同年5 月8 日董事會議事錄及出席簽到簿、109 年9 月15日董事會議事錄及出席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等件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1 至202 頁),足認相對人之董事會 業於109 年9 月15日選舉賴瑞徵為董事長,並經變更登記完 畢,是相對人對林珍妮提起之系爭事件,既有法定代理人賴 瑞徵能行代理權,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對於系爭事件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為聲請 人,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聲請意旨所指選任賴瑞徵為相對人董事長之程序有瑕疵, 賴瑞徵未經合法選任云云,惟按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登記



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改選董事及董事長,並非以經 登記為生效要件,既已當選為董事長,其選舉董事之決議未 被撤銷以前,仍屬有效,故應以新當選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 理人進行訴訟,如將來法院撤銷其決議,與訴訟程序之效力 ,不生影響(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6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第18號、6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第 26號研討結論參照),故在選舉賴瑞徵為董事長之決議未經 法院宣告無效或撤銷前,依前揭說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仍為賴瑞徵。況聲請意旨此節之主張,應另提起訴訟以資解 決,非本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所能審究,自不影響前 開認定,併予指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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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