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110號
KSDV,109,司執消債清,110,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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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0號
聲請人即債 廖翠玲
務人
代 理 人 賴俊佑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於民國109年7月1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國泰人壽、南山人 壽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 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 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 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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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