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60號
KSDV,109,司,60,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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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黃靜文 

代 理 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司字第60號聲請人黃宣為與相
對人蓮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卷宗,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黃靜文閱覽本院一○九年度司字第六○號聲請人黃宣為與相對人蓮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蓮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蓮誠 公司)之股東,為暸解本院109年度司字第60號之選任臨時 管理人事件卷宗,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蓮誠公司之股東,有其聲請閱卷狀所附蓮誠 公司股東名簿可稽,堪信聲請人與本院109年度司字第60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 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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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蓮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