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55號
KSDV,109,勞簡,55,202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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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徐士閔 

      湯修茹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福爾摩沙物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
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聲明第2、3項,請求給付工資、非財產上損害共
計新台幣(下同)19萬8,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但
工資共計17萬8,449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880元,故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0 元(3,150-1,880=1,270),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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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爾摩沙物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