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徐士閔
湯修茹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福爾摩沙物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
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聲明第2、3項,請求給付工資、非財產上損害共
計新台幣(下同)19萬8,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但
工資共計17萬8,449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880元,故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0 元(3,150-1,880=1,270),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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