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9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陳國賢
被 告 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荃成
訴訟代理人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給付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110年1月14日(本院收狀日)具狀撤回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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