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39號
KSDV,108,重訴,239,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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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原   告 張秀昭 
      蔡秉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邱紳篪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環保尖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國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2 月9 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兩造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件(兩造應表示意見之內容):
一、原告於言詞辯論時所稱費用收據(重訴字卷第437 頁)是否 業已提出?
二、原告主張受侵害之權利既為所有權,則:
⒈原告張秀昭蔡秉勳各自所有土地之位置及面積既不相同 ,得就全部損害平均受償之依據為何?
⒉承上,如為「合資購買」(重訴字卷第437 頁),則原告 (就登記為所有權人以外之土地部分)受侵害之權利為何 ?
⒊原告所提費用估價單(重訴字卷第253 頁、第365 頁、第 369 頁)中,就原告張秀昭蔡秉勳「各自」所有土地之 費用「分別」為何?
⒋承上,重訴字卷第253 頁、第369 頁關於「土壤檢測」、 「專業顧問」等項目,及重訴字卷第365 頁關於「雜草清 運」、「怪手除草、整理」等項目,其具體內容為何?與 被告侵權行為之關聯為何?




三、兩造就民事準備一狀(審重訴字卷第85頁)繕本送達日有無 舉證?如無,是否同意以108 年12月24日(第一次言詞辯論 期日)為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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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保尖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