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正薪醫院
法定代理人 祝靖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智文、蘇詩茹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418,180 元本息(即第一審判
決命上訴人應給付原告蘇詩茹及吳智文之總和,計算式:3,318,
180+300,000=3,618,1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本院於
民國110年1月14日所為補費裁定係有誤載,僅命上訴人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47,832元,仍不足7,425元(計算式:55,257-47,832=7
,425),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內再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42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醫療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