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健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 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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