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張裕齡
被 告 張誠仁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光
被 告 張水秀
張宴泉
張季庭
兼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雅杏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即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匯豐汽車股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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