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兆鍇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兆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兆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其中4 月易 科罰金完畢)、5 月確定,並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1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度審易字第294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