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51號
KSDM,110,聲,251,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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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錢安順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安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錢安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4 年8 月、1 年確定,並於民國102 年11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 刑人業已於110 年1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 155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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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