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柏霖
上列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盧柏霖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3 月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5 月1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1 月14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9 年度簡字第252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