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89號
KSDM,110,簡,89,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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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巧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0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巧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王巧玲辯解不足採之理由,除 犯罪事實第1 行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第4 行「AOLAYPRO RETI0NOL」更正為「AOLAYPRORETINOL 」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被告前因竊 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4919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執行完畢( 嗣接續執行拘役55日,而於106 年10月4 日始出監),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 後,5 年內因故意而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 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 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具有工作能 力,卻一再為貪圖不法而行竊,造成告訴人佳瑪公司澄清分 公司財物損失及危害社會治安,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未尊重 他人財產權,且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損失,又其犯後僅坦承客 觀犯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 、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 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被告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竊取物品之數量、性質與價值,及其如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 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
四、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毛麗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 │ │
├──┼──────────────────┼───┤
│ 1 │AOLAYPRORETINOL 抗皺眼霜15ML(賣品)│壹瓶 │
├──┼──────────────────┼───┤
│ 2 │內裝「SOFINA透美顏卸妝露」之瓶子 │壹瓶 │
├──┼──────────────────┼───┤
│ 3 │內裝「蘇菲娜透美顏飽水控油雙效日間防│壹瓶 │
│ │護乳混」之瓶子 │ │
├──┼──────────────────┼───┤
│ 4 │專科完美防曬乳液(試用品) │壹瓶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0723號
被 告 王巧玲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三民區戶政事務所
居高雄市○○區○○街00號8樓之1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巧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14時 3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佳瑪百貨股份有限 公司澄清分公司」(下稱佳瑪公司澄清分公司)之佳瑪精品 生活館」內,徒手將貨架上之「AOLAYPRORETIONOL抗皺眼霜 15ml」(賣品)、「SOFINA透美顏卸妝露200 ml」(試用品 )、「蘇菲娜透美顏飽水控油雙效日間防護乳混」(試用品 )之內容物擠入預先購買之空瓶中,並竊取「專科完美防曬 乳液」(試用品)1 瓶,得手後即離去。
二、案經佳瑪公司澄清分公司職員告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 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巧玲固坦承有於上揭時間、地點取走貨架上之賣品及 試用品,惟辯稱拿取試用品並非竊盜等語。然美妝店之試用 品係供消費者於店內試用,而非任由消費者取走至任意處所 使用之贈品,是被告前開舉動,顯具不法所有意圖,其辯解 應不可採。此外,並有告訴人即佳瑪公司澄清分公司員工林 佩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現場監視器錄影擷圖等在卷可 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毛 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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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澄清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