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58號
原 告 韓芙蓉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被 告 李文秀
王馨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357 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王馨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關於被告李文秀部分,業經本
院以上開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本應駁回原告之訴,但原告已請求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
民卷第15頁)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