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73號
KSDM,109,附民,273,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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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原   告 余宏德

被   告 吳銘賜

      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銘賜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前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陸貴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自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下稱廣濟宮)明知 於民國59年間取得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本案土地)之地上權登記為無效登記,卻行使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詐欺取得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6 號民事判決,並聲 請強制執行,將原告在本案土地上原興建之建築物拆除,被 告廣濟宮因此受有利益。被告廣濟宮侵害原告之權利,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回復原狀及金錢賠償,並聲明求為 判決:㈠被告廣濟宮及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前鎮地政事務所應 塗銷被告廣濟宮就本案土地之地上權設定登記;㈡請求撤銷 被告廣濟宮取得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6 號民事判決之確定 證明書並繳銷確定證明書以回復未取得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 116 號民事判決之狀態;㈢請求回復原告對本案土地已時效 取得地上權以及於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前鎮地政事務所提出時 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之狀態;㈣請求被告廣濟宮應回復原 告就本案土地原興建建築物之狀態及返還利益;㈤被告廣濟 宮及吳銘賜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 億113 萬8,071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㈥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 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吳銘賜被訴詐欺等案 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自字第16號判決無罪在案,有刑事



判決在卷可參,故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廣濟宮、吳銘 賜及高雄市政府前鎮地政事務所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彥霖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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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