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702號
KSDM,109,訴,702,2021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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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永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
字第127 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1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一0九年度訴字第七0二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 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邱永浤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 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訴字卷第 45頁),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9 年12月21日以109 年度 訴字第702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 院認為本案就被告被訴偽造「天明九州通路股份有限公司獨 立經銷商訂貨單」部分,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 以通常程序審判,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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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明九州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