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37號
KSDM,109,訴,337,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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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立緯(原名高康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80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高立緯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10 年1 月5 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另有相牽連案件 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中(109 年度訴字第248 號,下稱 另案),並經被告當庭向該院請求裁定將另案合併至本院審 判,此有110 年1 月14日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1 份附卷可佐,是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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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