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輝生
選任辯護人 陳靖昇律師
被 告 陳霈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2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2 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