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8年度,14號
KSDM,108,智易,14,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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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岱儒


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被   告 黃貞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
字第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岱儒黃貞煌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岱儒為APPLEBAR商店(設高雄市○○ 區○○街000號)之負責人,其與黃貞煌均明知註冊審定號 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 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 ,為美商蘋果公司(簡稱:蘋果公司)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核 准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之商標,指定使用於耳機、傳輸線、 電源轉接器、手機保護殼、觸控螢幕、排線零件等商品,該 商標權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具相當聲譽,為業者 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大眾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楊岱 儒、黃貞煌竟基於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 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6年3月間某日起,由黃貞煌向不詳 廠商購入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耳機、傳輸線、電源轉接器、 手機保護殼、觸控螢幕、排線零件等商品,再由楊岱儒在其 經營之上開APPLEBAR商店,以附表所示價格,陳列販售前開 耳機、傳輸線、電源轉接器、手機保護殼、觸控螢幕、排線 零件予不特定人而牟利。嗣於同年12月26日,經蘋果公司人 員前往該商店購入傳輸線及觸控螢幕各1件(附表一7、8) ,送鑑定後確認係仿冒品而報警處理。復經警於107年4月10 日持搜索票至上址扣得仿冒前揭商標之耳機8件、傳輸線18 件、電源轉接器10件、手機保護殼8件、觸控螢幕31件、排 線零件40件(附表一1至6)、維修單1本等物,另送鑑定確 認係仿冒品,而認被告楊岱儒黃貞煌均共同犯商標法第97 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貳、檢察官以被告楊岱儒黃貞煌涉有上開犯行,係以渠等二人



陳述,及陳曉維、李佩芬、王暉利證述,及如附表一所示扣 案物、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蘋 果公司人員購證維修收據及發票、107年5月16日APPLE真品 與仿冒品鑑定報告暨採證照片(詳附表一)、107年1月10日 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暨採證照片(詳附表一)、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為據。
參、訊據被告楊岱儒黃貞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確由黃貞煌提 供耳機、傳輸線、電源轉接器、手機保護殼、觸控螢幕、排 線等零件予楊岱儒,陳列於楊岱儒經營之APPLEBAR商店供不 特定人購買。惟均堅決否認有違反商標法犯行。被告楊岱儒 辯稱:店內商品都是向黃貞煌取得,我是加盟黃貞煌的店, 我不知道商品是仿冒品,本案搜索後,我有打電話給黃貞煌黃貞煌仍說不是仿冒品等語。被告黃貞煌辯稱:台大數位 有限公司曾向神腦公司購買二手的蘋果手機,再轉讓給丰格 公司,丰格公司平常也有收購舊的蘋果手機。商品都是從收 購的原廠二手機拆卸下來的,手機殼也不可能會是仿冒品等 語。
肆、按: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明知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 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為商標法第97條所明定之罪,係以行為人 對於販賣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出於明知為前提要件,所 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科以商標 法第97條罪責(參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2680號判決意旨)。伍、經查:被告黃貞煌丰格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營運負責人( 公司登記負責人林孝謙為股東),楊宗儒為辰豪有限公司實 際負責人。辰豪公司與邦格公司訂立APPLEBAR特許加盟契約 書,期間為106年3月6日至109年3月5日,由丰格公司提供辰 豪公司經營技術協助及商品優惠。辰豪公司經營之APPLEBAR 特許加盟店維修所需之零組件及銷售之商品,統一由丰格公 司採購及配送。扣案如附表一所示耳機、傳輸線、電源轉接 器、手機保護殼、觸控螢幕、排線係由被告黃貞煌依上開契 約提供予被告楊岱儒陳列在APPLEBAR加盟店等情,業經黃貞 煌、楊岱儒陳明在卷,並有契約書(警一卷22頁)及扣案物 、搜索扣押筆錄及目錄可佐,堪信為真。又蘋果公司人員為 搜證而購入物品自行送請神腦公司鑑定、及員警搜索查扣之 耳機等物經警送請神腦公司鑑定結果,均認係仿冒品,有許



德中、廖家億所寫之鑑定報告可佐。
陸、然查,告訴代理人雖具狀略稱:告訴人公司之手機觸控螢幕 、排線等零件,僅供直營店或授權維修中心維修使用,而未 單獨販賣上開零件等語(院二卷150頁)。本院審理時,神 腦公司之工程師廖家億亦證稱:客戶有故障零件,我們跟蘋 果公司申請後,他們寄新的零件來,我們把故障的零件寄給 蘋果,把客戶壞掉的零件跟蘋果換一個新的零件,但我不清 楚台灣市面上能否買到蘋果原廠的新零件等語。然手機通訊 行收購二手手機,並非違法業務,且與現今實際情況相符。 何況,被告黃貞煌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其經營之邦格公司向 台大數位有限公司購入行動電話、中古機的發票及明細(院 二卷65至77頁)。經本院函詢結果,神腦公司以109年7月27 日109神企函字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略以:本公司於107年 有出售1175支二手iphone手機予台大數位有限公司(詳院二 卷263至290頁),台大數位公司亦以109年7月23日書狀陳報 略稱:黃貞煌提出之發票及明細確為本公司所開立,皆為二 手手機,明細中有向神腦公司購得之舊蘋果手機。附件明細 62台、239台蘋果手機均係向神腦公司購得等語(詳院二卷 237至249頁)。堪信蘋果公司雖未直接在市面上販售手機零 件,然該公司授權之維修中心即神腦公司確有販賣大量之蘋 果舊手機予台大數位公司,台大數位公司再販賣予被告黃貞 煌經營之邦格公司。從而,被告黃貞煌稱經由神腦公司等管 道購入舊蘋果手機等語,並非完全無據之虛言。柒、次查:
一、證人李宗霖陳曉維陳俊吉、李佩芬於警訊時均未明指證 被告曾明示係販賣仿冒品。又被告維修及販賣零件之價格雖 較蘋果公司授權維修之神腦公司低廉。然例如車輛維護,原 廠價格多會高於一般維修業者,且若被告經由神腦公司等管 道購入舊品,則難再經由比對原廠之價格高低及外包裝差異 ,就逕而推認被告必定明知所出賣之物品為仿冒品。二、又本院審理時,廖家億證稱略以:
㈠、手機觸控螢幕面板:會搭配蘋果鑑定工具及蘋果提供的技術 資訊去辨別。相關技術為蘋果的商業機密,我無法說明,但 我們會以零件序號排列、標示印刷、成品外包裝、製造品質 去辨識。因屬蘋果商業機密,我有簽保密合約,沒辦法揭露 。我是透過蘋果規定的工具及技術資訊去比對判讀。面版需 要蘋果的工具幫助我們更細微的辨識及觀察,不是接上去就 可以直接辨識是否為仿品或正品。放大是其中一個觀察方式 ,但主要還是依據他們的技術資訊去比對。觸控螢幕面板真 品有序號,有些直接印在產品上,有些要用QR C0DE。本案



觸控螢幕面板有些有序號,但沒有QR C0DE掃不出序號,序 號只是辨識的一種方式,外包裝印刷也是辨識的一種方式, 本案的印刷與原廠的特殊印刷不同,但印刷及字體都是營業 祕密,蘋果不准我們提供。在觸控螢幕面板部分,我鑑定時 沒提到序號問題。主要是用印刷粗糙與原廠不符這個原因。 至於「做工粗糙」包含製作材質、邊框等都可辨識及分別, 會從邊框或組合過程的零件觀察,但我無法詳細說明,蘋果 公司不准許我們作證時講出營業祕密。有些面板雖可以目視 判斷是否為蘋果真品,但這是蘋果的技術資訊,作證時不能 講。如果要觀察更細微的部分,就會用工具。
㈡、排線部分,我寫「未經美商蘋果公司授權產製之商品」,是 因為零件都是模組化,逐一檢視上面印製的印刷體及品質跟 原廠不符。鑑定一定會搭配工具需要儀器,細小的排線會用 鑑定工具做更詳細鑑定工作。蘋果提供的觸控螢幕就含排線 ,不會單獨把排線拿出來當一個零件至於拆二手機能否單獨 取出排線單,我沒有試過,所以不確定。手機序號不等同於 手機內零件的序號,蘋果只有開放通訊行查手機序號,未開 放查零件序號。
㈢、連接線的鑑定會使用工具,會透過目視及觸摸來辨識線材製 成的品質,印刷部分是每條傳輸線上都有蘋果的印刷,包含 序號,可透過機器鑑定是否屬於仿品。線上序號為其中一個 辨識方式。但序號較容易仿造,我們會透過第二個比較明顯 部分去判別。
㈣、耳機跟傳輸線的辨識差不多,但耳機又會從耳機本體去辨識 ,只是更細微的觀察方式不便說明。材質粗糙與原廠不符是 透過觸摸方式去比對。
㈤、電源轉接器需要使用鑑定工具辨識,做工粗糙與原廠不相符 、印刷粗糙與原廠不相符的辨識方式,也如同前述。轉接器 的印刷跟真品不一樣,沒辦法用肉眼辨識,需要靠機器輔助 才看得出來。
㈥、手機背蓋保護殼屬於配件,會透過目視及觸摸,如保護殼上 面IPHONE字樣,我們會透過機具去輔助觀察是否屬於真品。 要搭配儀器觀察,無法直接由儀器顯示它是不是真品。㈦、鑑定報告上所載的六樣商品,即手機觸控螢幕面板、手機內 部零件排線、傳輸線、耳機、電源轉接器、手機背蓋保護殼 等,我都有用儀器按照蘋果受訓的方法去檢測序號、材質、 印刷、做工檢測,但實際鑑定方法、真品與仿品差別是營業 祕密,我不能講。所謂「粗糙」,是透過技術資訊辨識,例 如零件本身的印刷,或是零件上的QR C0DE可透過細部觀察 來分辨,不一樣就是粗糙。目眼可看到的序號,需要搭配工



具才能做更細微的辨識。
㈧、鑑定扣押物所用工具,市面上查不到有這些工具,我們也是 協助鑑定時才提供給我們。要透過蘋果教育訓練才有辦法取 得相關資訊才能辨識,有些資訊是一般工程師無法取得。一 般人沒有資訊,可能無法判別(哪怕他是從自己的手機拆下 來,他也有可能不知道這是原廠或副廠?)有可能。㈨、蘋果確實有生產與本案扣押物相同型式的手機殼,而經本院 逐一提示扣案之手機背蓋保護殼、耳機、傳輸線、電源轉接 器、觸控螢幕,廖家億證稱;若包裝完整,不拆開包裝,其 亦無法辨識是否為真品或仿冒品.沒辦法直接辨識真假。暨 稱縱使拆開後,也要受過訓及需要相當時間才能觀察得出來 ,一般零件商可能不知道差異,一般人沒辦法直接發現。我 不能講的營業祕密,沒辦法直接觀察就從外觀辨識得出來。 通訊行或是零件行的人員未必能夠用目視方式直接辨識真假 。(被告抗辯有些扣押物是拆下來的二手品,有無辦法一眼 辨識哪些扣押物是二手品,或是你覺得都是新品?)我沒辦 法分辨等語。
㈩、綜據上開證述,扣案物縱為仿冒品,既仍須藉助市面所無之 特殊工具及專業知識,經細微觀察後才能辨識真偽,而非經 由目視外觀就可確認為仿冒品。依罪疑唯輕原則,實難遽認 被告黃貞煌楊家儒主觀上必定明知所販售之物品為仿冒商 標之商品。
捌、稽諸上開說明,依罪疑唯輕原則,被告黃貞煌楊岱儒是否 涉有公訴意旨所指刑責,仍有合理懷疑,未達通常一般之人 均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應為被告黃貞煌楊岱儒無罪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起訴,檢察官李文和、鄭舒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
│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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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案商品名稱及數量 │ │APPLEBAR商店 │神腦公司人員鑑定結果 │
│ │(仿冒蘋果公司商標)│ │之售價 │ │
├─┼──────────┼──┼───────┼───────────────────┤
│1│耳機 │8件 │690元至880元 │⑴、鑑定人廖家億(警卷77至79頁) │
│ │ │ │ │⑵、全部非原廠生產之商品,與正品差異:│
│ │ │ │ │ ①、印刷粗糙與原廠不相符。 │
│ │ │ │ │ ②、材質粗糙與原廠不相符。 │
├─┼──────────┼──┼───────┼───────────────────┤
│2│傳輸線 │18件│300元至450元 │⑴、鑑定人廖家億(警卷77至79頁) │
│ │ │ │ │⑵、全部非原廠生產之商品,與正品差異:│
│ │ │ │ │ ①、做工粗糙與原廠不相符。 │
│ │ │ │ │ ②、印刷粗糙與原廠不相符。 │
├─┼──────────┼──┼───────┼───────────────────┤
│3│電源轉接器 │10件│450元至550元 │⑴、鑑定人廖家億(警卷77至79頁) │
│ │ │ │ │⑵、全部非原廠生產之商品,5W、10W與正 │
│ │ │ │ │ 品差異: │
│ │ │ │ │ ①、做工粗糙與原廠不相符。 │
│ │ │ │ │ ②、印刷粗糙與原廠不相符。 │
├─┼──────────┼──┼───────┼───────────────────┤
│4│手機保護殼 │8件 │1100元至1300元│⑴、鑑定人廖家億(警卷77至79頁) │
│ │ │ │ │⑵、全部非原廠生產之商品,與正品差異:│
│ │ │ │ │ ①、該項商品並非美商蘋果公司產製之│
│ │ │ │ │ 商品。 │
├─┼──────────┼──┼───────┼───────────────────┤
│5│排線零件 │40件│維修價800元 │⑴、鑑定人廖家億(警卷77至79頁) │
│ │ │ │至2000元 │⑵、全部非原廠生產之商品,與正品差異:│
│ │ │ │ │ ①、未經美商蘋果公司授權產製之商品│
├─┼──────────┼──┼───────┼───────────────────┤
│6│觸控螢幕 │31件│維修價1900元 │⑴、鑑定人廖家億(警卷77至79頁) │
│ │ │ │至5000元 │⑵、全部非原廠生產之商品,與正品差異:│
│ │ │ │ │ ①、做工粗糙與原廠不相符。 │
│ │ │ │ │ ②、印刷粗糙與原廠不相符。 │




├─┼──────────┼──┼───────┼───────────────────┤
│7│手機(含仿蘋果公司商│1枝 │2500元 │⑴、鑑定人許德中(警卷102頁) │
│ │標觸控螢幕,購證物,│ │ │⑵、非原廠生產之商品,與正品差異: │
│ │106年12月26日購買) │ │ │ ①、面板瑕疵 │
├─┼──────────┼──┼───────┼───────────────────┤
│8│傳輸線(購證物) │1件 │349元 │⑴、鑑定人許德中(警卷102頁) │
│ │106年12月26日購買 │ │ │⑵、非原廠生產之商品,與正品差異: │
│ │ │ │ │ ①、字體怪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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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大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丰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