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10年度,6號
KSHV,110,聲,6,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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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李福清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旗城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
109年度上易字第6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足憑,經核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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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