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64,4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
9,324 元,未據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
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5 日內,分別繳納上揭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
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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