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易字,109年度,17號
KSHV,109,建上易,17,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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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易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尤柏菖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王舜信律師
被上訴人  尤俊德 
      尤俊龍 
      簡月女尤芳村之承受訴訟人

      尤靜如尤芳村之承受訴訟人

      尤淑婷尤芳村之承受訴訟人

      尤淑娟尤芳村之承受訴訟人

      尤志偉尤芳村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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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