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
上 訴 人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健平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上訴人 吳麗珠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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