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08年度,63號
KSHV,108,再易,63,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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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63號
再審原告  陳坤宏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再審被告  鍾慎修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
再審被告  鍾幼英 
      鍾辰英 

      鍾盼兮 
      鍾王穗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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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