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1415號
KSHM,109,上訴,1415,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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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樹田


選任辯護人 陳樹村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柏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
度原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7904號、108 年度偵字
第8716號、108 年度偵字第1154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吳世傑(原審判處罪刑確定)自民國103 年間起,在高雄市 桃源區公所擔任經建課約僱代理技士,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負責辦理該公所採購案件發包、履約 管理、驗收、結算計價請款等業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公務員。蕭瑞濱(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106 年3 月3 日起 擔任鴻昇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下簡稱鴻昇事務所,負責人 為林彥志)監造人員,專責該事務所承攬高雄市桃源區公所 設計監造案之監造事宜。陳樹田福田水電工程行(下簡稱 福田工程行)實際負責人。
二、緣高雄市桃園區公所於106 年10月間公告招標「高雄市桃源 區勤和里簡易自來水供水改善工程」,由天文水電工程有限 公司於106 年10月16日得標,委由福田水電行陳樹田實際施 作。高雄市桃源區公所指派吳世傑擔任上開工程竣工之主驗 人員,並訂於107 年5 月1 日進行驗收。吳世傑蕭瑞濱共 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要求及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蕭瑞 濱於5 月1 日驗收前,先行私下告知陳樹田「驗收世傑你要 自己處理」等語,暗示吳世傑驗收時欲索賄,陳樹田則回答 「好、好」等語。嗣該案順利驗收後之數日即107 年5 月4 日或5 月5 日之某時內,吳世傑即基於上開收受賄賂之犯意 ,前至高雄市○○區○○路00號之福田工程行,向陳福田假 稱「借款2000元」實則索賄新臺幣(下同)2000元,陳樹田 明知吳世傑係前來索要賄款,仍基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 賂之犯意,如數交付2000元予吳世傑吳世傑見順利取得賄 款,遂再接續上開收受賄賂之犯意,續以「可否再多3000元 」為由索賄,陳樹田亦接續上開交付賄賂之犯意,再交付



3000元予吳世傑。嗣分別因吳世傑於108 年7 月11日,蕭瑞 濱於108 年9 月9 日接受調查而自白上情,因而查獲。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及 同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移送併案審理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且檢察官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被告、辯護人於本院 審理時,除爭執吳世傑蕭瑞濱之警詢陳述無證據能例外, 其餘證據亦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89頁),基 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 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 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㈡至於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所爭 執吳世傑蕭瑞濱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部分,然該傳聞證 據業經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明白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 原審原訴卷第104 頁),且經原審審查其同意具有適當性( 見原審判決書第5 頁),又以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傳 聞同意主體,係指當事人(即檢察官、被告本人;於自訴案 件因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應解為包括自訴代理人),不及 於被告之辯護人(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377號判決同 旨),則被告既於原審準備程序同意上開證據有證據能力, 雖於本院復行爭執,然被告及其辯護人就此未釋明有何爭執 之正當理由,檢察官就此亦未表示同意,本院審酌亦無可認 為被告撤回同意為適當之情形,是基於訴訟程序安定性、確 實性及審理集中化之要求,被告即不得撤回前於原審所同意 有證據能力之意思表示,是被告及其辯護人再於本院審理時 爭執上揭證據之證據能力,並不足採。
二、㈠次按證人之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192 條準用同法第98條 之規定,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 欺及其他不正之方法。㈡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 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 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 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



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 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 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此為刑事 訴訟法第44之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㈢被告選任辯護人於本 院審理時主張原審審判長於109 年4 月27日審判期日,對於 證人吳世傑之自始連續陳述,以自身經驗認定證人說謊,要 求證人更改其證詞而爭執係不正訊問證人,以筆錄記載與錄 音光碟內容不符,進而聲請勘驗該期日錄音光碟,予以認定 證人吳世傑於原審證詞係不正訊問所得云云(見本院卷第96 頁),然先就其聲請勘驗部分,顯然已逾上開刑事訴訟法第 44條之1 第2 項所定期間,本院自無從准予勘驗,被告辯護 人亦於本院審理時捨棄再傳訊證人吳世傑及聲請勘驗原審上 開審判期日錄音光碟內容(見本院卷第148 頁)。又觀以原 審該日審判筆錄及辯護人所提出法庭錄音光碟譯文(見本院 卷第109 頁至第117 頁),原審審判長僅是因證人吳世傑證 述不一而為究其實際而指出其證述過程之不合常理之處予以 訊問並給予說明之機會,亦給予證人是否回去再想想之充分 時間考慮,客觀上未見有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 正之方法,被告辯護人就此所為爭執,與事實不合,不足採 信。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樹田對於實際施作「高雄市桃源區勤和里簡易自 來水供水改善工程」工程,於107 年5 月1 日該工程進行驗 收,被告蕭瑞濱於5 月1 日驗收前,先行私下告知陳樹田「 驗收世傑你要自己處理」等語,嗣該案順利驗收後之數日內 ,吳世傑前往福田工程行,向其取得合計5000元款項等情坦 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行賄犯行,辯稱:上開5000元,係 吳世傑向其借用,伊係出於借款之意思而交付,並非行賄等 語。辯護人則為其辯稱:依吳世傑蕭瑞濱之證詞可知,吳 世傑並無委託蕭瑞濱代向被告取款,蕭瑞濱亦無代替吳世傑 向被告索賄之情事,且吳世傑並無向被告索賄之主觀犯意, 被告客觀上根本無法判斷吳世傑是否要來索賄,亦曾於107 年7 、8 月間要求吳世傑返還5000 元之借款云云。經查: ⒈按①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 背職務之行為,行求、其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祇須所交付、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公務員職務有相當對價關 係,即已成立;如公務員就其職務範圍內,允諾踐履行賄者 之特定行為,雙方相互之間即具有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 酬謝、借貸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



對價關係(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806號判決同旨); ②縱公務員為其職務上之特定行為在先,而後有收受他人交 付財物之情形,是否可認二者間具有對價關係,除該公務員 事先有要求、期約者外,則應研求該公務員於為職務上特定 行為之時,主觀上有無冀收受財物之認識為斷(最高法院10 2 年度台上字第2796號判決同旨),並非逕以公務員收受財 物在後,率認無賄賂犯行;③準此,判斷賄賂罪之隱藏性構 成要件「對價關係」的成立與否,衡酌面向可歸納出包括是 否偏離常軌及影響力二個層面。前者之審查基準,在於判認 授受行為究為符合一般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禮尚往來,或係偏 離常軌之逸脫往來;後者之審查基準,則係釐清授受行為是 否足以影響公務員就其職權作為之決定,或民眾對於公務員 執行職務之信賴,亦即依據一般社會健全通念,而判斷行求 之一方所提供之金錢、財物或利益,是否足以收買公務員職 權行為之行使或不行使。此二層面的具體認定標準,除了應 探求授受雙方之認知及法律規範容許範圍(例如政治獻金法 等)外,在偏離常軌之審查,也必須詳加探求例如授受之目 的是否暗藏有擔保不法行為免遭查緝或稽查,抑在補貼職權 行為之用意;授受行為是建立在業務上之審核關係,或如一 般親朋好友間送往迎來之非業務關係;授受標的之名目、內 容、價額或消費地點是否偏離常軌;授受之名義是否與系爭 待決或已決事項有關;收受者是否出現一反常態的特別表現 等客觀情形,本於社會常情及人性觀點加以判斷。在影響力 之審認,亦須綜合衡酌例如授受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公務員就 職權行為之決定,或民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信賴;職權 行為之內容是否為特定關係事項;授受之時間是否與職權行 為之決定有關聯性等客觀情形。至於該收受者實際上是否真 正被影響、有無踐履行賄者所冀求之行為,皆不影響對價關 係之認定(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222號判決同旨)。 ⒉本案被告所辯稱原審同案被告吳世傑借款5000元之行為係被 告明知偏離常軌之逸脫往來:
①被告雖自始辯稱吳世傑係借款5000元云云,然觀以所辯稱之 下列借貸情節:⑴簡水案驗收前某天,吳世傑開車跟我說要 去高雄市區經過我家,他進來跟我說他有困難要跟我借5000 元,我就拿了現金5000元給他,他就離開等語(見偵一卷第 72頁);⑵簡水案驗收前後,吳世傑要去高雄,零用錢不夠 ,先跟我借5000元。與吳世傑認識4 、5 年了,平常業務相 關有往來。非業務時很少往來,見面打招呼開玩笑而已。私 底下沒有聯絡,沒有工程的事情就不會聯絡。吳世傑借錢原 因是他跟我說要下高雄,身上沒錢先跟我借5000,他沒有說



為何要下高雄。沒有簽借據,因為沒多少錢,就口頭,給他 個方便。沒有跟他約定還款期限,應該是去年年底,我有問 他方便嗎?我跟他要錢,他說過幾天,應該是最近,我也不 清楚。(問:去年年底到現在已經7 個月,不是你說的過幾 天?)對,我想說最近要向他要。(問:去年年底到今天, 中間有跟他要過這五千元?)沒有,我想要讓他自己還。我 忘記交付5000元予吳世傑,是在106 年簡水案之前還是之後 ,大概是驗收前。我跟他認識,我是認為沒有多少錢,所以 借給他。(問:心裡是否覺得沒有還你,也無所謂?)不行 ,我會跟他要,但經常開口,我也是會不好意思。(問:可 否提出有跟他要過這五千元的證據?)無法,都是口頭而已 。這筆錢是吳世傑親自借的等語(見偵一卷第89頁至第90頁 );⑶吳世傑在勤和自來水案驗收前,有借5000元,印象是 驗收之前,但我都沒在記,只是印象這樣等語(見偵一卷第 97頁);⑷當天吳世傑去市區經過我家,一進來就說手頭很 緊,能不能跟我借5000元,我說好,你有那麼急嗎,他說很 急,我就拿5 張1000元給他,他就離開了。當天吳世傑沒有 講到其他事?)他之前沒有跟我借錢過,幾千元正常,如果 幾萬就會防備。私下我們沒往來,都是公務上往來。(問: 你們不熟,為何找你借錢?)可能路過,急著用錢,可能出 發時就有想到找我借錢了。我心態上是他要借錢,我就是記 得5000元,程序我忘了,我有強調要他還錢,可能是他記錯 了。他可能忘了,我有強調要還錢等語(見聲羈一卷第50頁 至第51頁)。
②核以吳世傑就該5000元之取得原因及相關過程之下列陳述: ⑴我在107年5月1日驗收當天,蕭瑞濱有跟我講,他有交代 陳樹田要拿5000元給我,我本來沒有要拿,但過幾天後,因 為我身上沒有錢,我就開車去福田工程行辦公室找陳樹田收 取5,000元的現金,我原本是跟陳樹田拿2,000元,但我要帶 小孩子出遊,錢真的不夠,所以我又折返回去找陳樹田再拿 取3,000元等語(見偵一卷第121頁);⑵(問:你當次驗收 有無跟包商收錢?)沒有。是過幾天我剛好要帶家人下山, 我開車載著太太及3個小孩,經過陳樹田水電行,我就停 車走進去,看到陳樹田在裡面,我是在當天要下山前的下午 ,有先打電話給陳樹田,說我要下去,等一下經過你那邊一 下,所以他可能覺得我要去跟他講工程的事,我的想法是原 本要跟陳樹田拿2000元,原本想說有驗收過後可以跟他拿 2000元,因為在驗收那天阿濱有跟我說,他有跟承包商說會 給我錢,但我不知道多少錢。當天是我開工程車載阿濱、陳 樹田上山,驗收完後,阿濱跟我說,我的想法會以為是跟上



次一樣的5000元。驗收那天因為我跟陳樹田已經到深山裡的 取水處,阿濱說他腳痛不敢爬,所以沒有過來。但我跟陳樹 田獨處時,我不敢跟他拿,我不知道阿濱為何要去跟承包商 說給我錢,他可能是因為我上次有收,覺得我這次會收。( 問:為何載家人下山時,會跟陳樹田拿錢?)因為我身上錢 沒有很多,我打電話給陳樹田時,就是想跟他拿錢,原本是 想拿2000元補貼油費,後來因為要過夜,才又再回去跟陳樹 田拿3000元。我當天進入陳樹田水電行後,先跟他聊天,走 之前問他可不可以給我2000元,然後走出門又回頭跟他說, 能不能再給3000元,湊成5000元。我沒有跟他說是因為前幾 天的驗收,我是跟他說有沒有2000元借我擋一下。(問:據 你所述,似與陳樹田借款而非拿取阿濱與包商談好的5000元 ,有何意見?)沒有。(問:你有無跟陳樹田說何時還他 5000元?)沒有。(問:你之前有無以相同方式與陳樹田拿 過錢?)頂多1000元加油。我沒有還。大概2、3次。(問: 為何陳樹田要這麼好給你5000元?)我以為是因為驗收案子 的事情,我自己也不好意思跟他說因為我驗收了,所以這 5000元可以拿,所以我才跟他說有沒有2000元,後面又再要 3000元,湊5000元。因為阿濱有跟陳樹田說,所以陳樹田應 該知道我會過去跟他拿這5000元,只是比較後面一點。因為 我覺得這5000元是驗收的錢,所以沒有打算要還等語(見偵 一卷第147頁至第148頁);⑶勤和自來水,也是蕭瑞濱跟我 說可以收錢,當天我沒有拿,是驗收後過幾天,我去找陳樹 田聊天,請他給我2000元,同日因為要過夜,又再跟陳樹田 拿了3000元等語(見偵一卷第159頁);⑷(問:勤和里簡 易自來水案有無向陳樹田拿5000元?)有,是我跟陳樹田提 的,我跟他說能不能給我2000元,剛好那天我要帶家人出遊 ,一開始先聊工程進度,之後就說能不能給我2000元加油, 最後因為要過夜,所以門口又跟陳樹田拿3000元。陳樹田沒 問我拿錢的目的,我當下也很緊張,也沒多說等語(見聲羈 一卷第41頁);⑸陳樹田的5000元我事後回想,他有來跟我 要,那天有個檢察官問我還了沒,確實還沒還,那段期間我 沒有錢,所以跟陳樹田借錢,陳樹田後來有跟我要,當時我 家要蓋鐵皮,便跟陳樹田說有困難、沒辦法還。(問:你前 次開庭都說那筆錢是不用還的?)不是這樣子。勤和驗收後 ,我請陳樹田借我2000元擋一下,出來後我覺得好像不太夠 ,因為我住彌陀、要加油,車上還有小孩,又進去跟他拿 3000元,湊5000元,我沒有提到案子。(問:能否確認跟陳 樹田拿5000元的名目?)勤和驗收款,我有跟他拿,不用還 的,但他有來找我要,但我跟他拿的當時,我心裡覺得不用



還。我確實跟他說借我2000元擋一下,要走前又再跟他要 3000元。(問:你是用借的名目,但心裡覺得不用還?為什 麼?)是,因為他是廠商,我是驗收人員,我有這個想法, 覺得應該不用還錢。(問:勤和里簡水案可以跟陳樹田拿錢 ,也是蕭瑞濱跟你說的嗎?)不是,我自己覺得可以這樣。 (問:你說陳樹田向你要錢的具體時間地點?)107年7、8 月份,在公所,我們聊天時,他說那5000元好了沒,我就說 現在還沒辦法,沒有他人聽到,旁邊沒別人等語(見偵二卷 第128頁至第129頁);⑹向陳樹田收受的5000元是在106年 勤和簡水案驗收之後才拿的,我沒有透過蕭瑞濱陳樹田索 討驗收賄款。(107年5月1日8時18分42秒許吳世傑蕭瑞濱 通訊監察譯文及音檔)這通對話確實是我在驗收前透過蕭瑞 濱向廠商索取驗收賄款。我確實有在這通通話之前,要求蕭 瑞濱向陳樹田索取驗收的5000元涼水錢。蕭瑞濱在「106年 勤和里簡水案」驗收之前,跟我說「我都打理好了」,意思 就是指他已經和陳樹田談定要拿驗收賄款,驗收當天,蕭瑞 濱只有陪我與陳樹田看平地的水塔,之後要爬上山坡驗收時 ,蕭瑞濱自稱腳痛不爬,所以就只有我與陳樹田爬上去驗收 ,但是過程中陳樹田都沒有向我提到5000元賄款的事情,我 一直到過幾天後,才到陳樹田經營的福田水電工程行要錢, 但又不好意思開口,所以就向他表示「樹田,我要2000油費 擋一下」,陳樹田回「喔,好阿」,便交給我2000元現金, 我本來要開車離開,又想說蕭瑞濱本來講好的金額就是5000 元,便又立刻返回跟陳樹田說「樹田,不然再3000」,陳樹 田也回應「好」,便又將3000元現金交給我等語(見偵二卷 第135頁至第139頁);⑺在勤和驗收時,我們兩人(指吳世 傑與蕭瑞濱)同一台車,他在車上跟我說已經處理好了,叫 我自己現場跟廠商拿,但我現場沒有拿,因為頭腦也是天使魔鬼,過了幾天後,因為小孩剛出生,所以下山經過陳樹 田店,就進去向他先要2000元,再要3000元,都是同日拿的 。我很明白說借2000元油錢擋一下,出來看到小朋友,覺得 不夠,就回去說再加3000元好嗎。(問:但你上次庭訊說雖 然是借,但你心裡覺得不用還?)是,現場也沒簽借據等語 (見偵二卷第169頁至第173頁);⑻與陳樹田沒有私交,都 是工程上的業務往來,在107年5月1日勤和里的工程驗收之 後,有去跟陳樹田拿了5000塊,應該是驗收後4到5天,我記 得拿錢當天是禮拜五或禮拜六,應該是禮拜六,因為放假我 要去找老婆。(問:你要去之前有先打電話給陳樹田嗎?) 我印象好像是禮拜五的晚上,所以應該是107年5月4日,我 要帶我孩子去找我老婆,然後差不多我下去之前有跟他通過



電話,我跟他說我去找你一下。我說我等一下要下去,會經 過你那邊一趟。抵達他那邊時,一開始是先跟他講一些簡水 工程上的事情,聊天講驗收之後的程序,我要離開時,因為 當時我沒有錢,我就跟他說有沒有2000塊借我擋一下,他就 先給我2000元,他沒有問什麼,就拿2000元給我,到門口時 ,我自己的惡魔天使在那邊交戰,我剛好看到小朋友,我自 己又想到…其實我原本是很順的說陳大哥你能不能2000元借 我一下,他就說好直接借我,說實在的那陣子因為上上下下 油錢花費較多,我看到孩子在車上時,頓時就想到蕭瑞濱跟 我講的事情,蕭瑞濱跟我講說他有跟陳樹田講,叫我有空下 去拿這樣,我頓時想到這事情,自己也是很厚臉皮、不好意 思地又走進去跟陳樹田說可不可以再多3000元,自己想法是 想到蕭瑞濱有跟我講到他有跟陳樹田說有錢,叫我自己有空 下去拿。當天第一筆是先拿2000元,然後說再加3000元,陳 樹田說好,又再拿3000元給我。今日辯護人有提出一份匯款 資料,在109年3月26日有匯款5000元至陳樹田的帳戶內,我 承認這個事情是我的關係,因為我覺得我還是欠他這份錢, 雖然5000元是工程上的賄款,但我個人覺得我還是欠他這筆 5000元。陳樹田是我匯款的前2天去公所找我,他就說我還 是欠他那筆錢,我還是要還他那筆錢,我就說喔好啊,我就 還了。其實他之前在107年7、8月份,在公所那時候很多人 ,我們在涼亭抽菸時聊一些事情,聊一聊他就突然走到我旁 邊,問我這邊方不方便,我就嚇一跳,說我現在不方便,他 就沒有問下去了。(問:為何陳樹田問你方不方便,你就會 想到是指5000元的事情?)因為我只有跟他借那一次。(問 :那他問你方不方便是什麼意思?)就是5000元賄款的意思 ,從107年5月份拿到5000元後直到109年3月之間,陳樹田只 有在107年7、8月提到過一次。驗收當天我們沒有講到任何 錢的事情。是蕭瑞濱說他會幫我跟陳樹田講,但我沒有要, 沒有跟他提出這個。(問:你有跟陳樹田確定說你會過去跟 他拿錢嗎?)沒有。(問:所以那天是突然的?)對。(問 :你借2000元時是想要借的?)當下是。(問:但出門口後 你認為蕭瑞濱有跟你提過,所以你想再回頭向陳樹田要3000 元?)對。(問:後來你認為既然跟工程有關就不想還了? )對。(問:你有無跟陳樹田拿過錢或是借過錢?)沒有。 (問:但剛才提示的筆錄你有提到有借過油錢2、3次?)有 借過錢。(問:那是跟陳樹田借的?)對。(問:你有無交 代蕭瑞濱代替你去跟廠商索賄、拿錢?)沒有。我沒有跟蕭 瑞濱提過要這筆錢,他跟陳樹田講可是又跟我講,我也不知 道他是怎麼跟陳樹田講,我也沒有跟蕭瑞濱說我要驗收幫我



陳樹田講。蕭瑞濱只有跟我說他有跟陳樹田講。驗收當天 完全沒講到金額,也沒有講到錢。我內心覺得就去拿蕭瑞濱 講的那筆錢。陳樹田在這段過程中,沒有跟我聯絡會給錢, 也沒有說會補給我。當下我也是很厚臉皮很不好意思去要, 但我知道蕭瑞濱5月1日有跟我講,其實我5月1日要拿可以直 接拿,但拖到禮拜五我下去時因為這個事情才想到要去拿, 如果當下我身上有錢,也許就不會有這種想法了。原本說要 借2000元擋一下,但當下真的沒有錢,因此才會跟陳樹田說 再多拿一點點這樣。蕭瑞濱沒有跟我說5000元,他只有跟我 說我可以去拿,但沒有跟我確定是5000元。(問:你跟陳樹 田拿5000元時,他有無說哪時候要還他?)沒有。(問:有 無提到還的事情?)沒有。(問:你跟陳樹田提到錢的事情 ,他就馬上拿出來給你?)對。(問:你一開始說借你2000 元擋一下,你是否因為試探性、你不好意思直接講明?)沒 有,2000元是真的是要借的,但也有試探性。(問:但剛才 詢問時,你說若不是因為有工程的關係你不會去找他拿這個 錢?)對。(問:那究竟情況為何?)有暗示性。(問:你 單純是跟陳樹田借錢加油?)對。借了兩次,各借1000元, 因為我在實踐上課,有次剛好在桃源那邊碰到他,我要趕著 下去就跟他借1000元,那次就是臨時的。在簡水案之前了, 是比較久了,跟案子無關。當時我在車上,就問他說你那邊 有沒有1000元,我要加油。因為我會經過桃源,我碰到陳樹 田,因為他在馬路上,我就跟他說樹田,你那邊有沒有1000 元,我要趕著去加油。陳樹田有借我。隔幾天我就直接還他 1000元。(問:你平時有困難或不方便時會向陳樹田借錢嗎 ?)沒有,就那一、兩次借加油錢。(問:你要去拿5000元 時完全是基於工程上的事?)對。(問:你認為這個他比較 會給?)對。(問:但剛才你說當時你是因為要下山不方便 所以才跟陳樹田借2000,後來你出來後才覺得這跟工程有關 ,所以又回去跟他要3000元?)老實說我下來時就有這個想 法了。(問:就是想利用這個關係去跟他要,他應該比較會 給?)是。(問:有無約定好那天要去收錢?)沒有約定好 。(問:那你怎麼知道他剛好在家裡?)我有打電話給他, 他有在家我才過去找他。(問:你打電話給陳樹田時,你是 怎麼說的?)我就跟他說我等一下會下去,會經過你那邊一 趟。沒有事先約定要拿錢。(問:你只有打電話跟陳樹田說 你下去會經過他那邊一趟,你也沒有說要跟他借錢或是叫他 準備好,你是如何確定陳樹田會有錢給你?)有點試探性的 ,因為我已經知道了,蕭瑞濱有跟我講了,所以我打電話給 陳樹田說我要經過你那邊一趟,我下去時是有試探性的說法



。(問:你在拿錢時,有跟他講說這個跟工程有關、你有幫 他忙等語?)我沒有講這些。(問:那你講了什麼?就講說 要借?)對。是像這樣子,但是,我就是有那個想法。(問 :但你嘴巴講出來的是借?)對,但我是真的有這個想法要 去拿那筆錢。(問:那陳樹田是不是真的要送你的意思,你 知道嗎?)我不曉得。(問:是你開口之後陳樹田才拿錢給 你?)對。(問:你說你之前曾經有過1、2次跟陳樹田借 1000元做為加油錢?)對。(問:你也是臨時起意下去,看 到陳樹田,就跟他講說可不可以借你1000元做為加油錢?) 那時候是趕時間。(問:所以這一次你是客觀上跟陳樹田說 能不能借我2000元擋一下,因為你要去加油,是否如此?) 就像這樣子。(問:2000元借我擋一下?)對。(問:所以 跟之前借加油錢的客觀上行為是一樣的嗎?就是你客觀上都 只是跟陳樹田說要借2000元?)類似,對。(問:不要說類 似,是不是一樣?)對等語(見原審原訴卷第241頁至第273 頁)。
③以上,基於被告與吳世傑就二人之交情,均一致陳述僅有公 務往來而無私交之程度,縱有吳世傑所稱之前曾向被告借過 加油錢,數日後即返還之情節,單以此次先由吳世傑事先電 話通知陳樹田將到訪,到場後又先聊工程話題吳世傑再分 二次收取共5000元等過程,核以一般人立於被告之相同處境 ,均可察覺吳世傑該次到場取款之行徑,顯非如前般偶遇借 錢應急加油之尋常往來。復基於二人僅有公務往來之無私交 情誼,一般人在提出金錢借貸之要約或決定是否承諾時,不 僅在借貸目的、返款期限,甚或擔保償債等情節,均會有明 確相當之一致合意,然被告與吳世傑就上開5000元,不論在 借貸目的、交付款項次數、有無明確約定還款等金錢借貸事 項之認知與陳述均互不一致,充其量僅有款項總額相同之陳 述,實不符合一般正常往來之社會現實,再參以證人蕭瑞濱 於偵查中所供稱:陳樹田已經是桃源區很資深的在地廠商. . . 吳世傑會在驗收當日索討匯款是廠商都知道的事情等語 (見偵四卷第194 頁)及證人吳世傑前揭證詞,已可見吳世 傑於向被告收取前開5000元前已對被告施以試探行為,是以 被告接續逕如數交付吳世傑所要求之金錢,堪認吳世傑向被 告收取共5000元之行為,已係被告所明知之偏離常軌之逸脫 往來。
⒊被告交付吳世傑5000元之行為符合收買吳世傑職權行為之行 使,客觀上足以影響民眾對於吳世傑執行職務之信賴: ①依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蕭瑞濱⑴於偵查中供稱:(107 年5 月1 日08:18:42蕭瑞濱吳世傑通訊監察譯文中,你向吳



世傑表示「今天你需要嘛,對不對?」,顯示你當日應有再 次提醒陳樹田有關吳世傑要索討驗收賄款之事,與你前述不 符,過程究竟為何?)經我回想,當天我應該有再次提醒陳 樹田:「驗收世傑那邊你自己要處理喔!」,陳樹田回應: 「我知道,我會處理」等語(見偵四卷第193 頁);⑵於原 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對吳世傑提到「今天 你需要嘛,對不對?」,因為之前我跟吳世傑驗收時我是監 造身分時他有跟我要求過,所以我問在這個驗收他是不是也 要驗收的金額,就是在山上驗收時,類似驗收的小費、涼水 費的概念,那時候在電話中有這樣子提。對吳世傑提到「好 好,那我跟廠商講一下好了。」這是指我那時候到的時候, 我有跟陳樹田說驗收事情你自己要處理(台語),我只有跟 他說你要處理驗收的事情。就是驗收要拿涼水費的事情,因 為在這之前吳世傑有開口跟我要過,我也是怕他會再跟我開 口,那時候已經有廠商在施作,我只有跟陳樹田說驗收你自 己要處理。那時候我到了後,印象中停好車後陳樹田有先看 到我,我跟他提到驗收你自己要處理喔(台語),我這樣提 完後就沒有後續其他的,就去上面驗收了。我的意思是,處 理的部分不管是吳世傑驗收員的需求、為了要讓工程好驗不 好驗,或是驗完後有沒有跟你索取什麼之類的,這個人你要 處理好,但他有什麼具體行為我也不知道,我只是跟他說我 是協驗來處理這個事情,我說驗收你自己要處理(台語), 是什麼行為我就沒有去問。(問:那陳樹田怎麼回答?)他 說好好,我知道、我知道(台語),就這樣,意思是他有收 到我說的這個訊息。(問:吳世傑在其它工程也是都有拿涼 水費?)就我遇到的有驗收的工程,有幾件有涼水費。(問 :你說的處理是指涼水費?)對,涼水費或是驗收過程順不 順利、好不好驗之類的,例如驗收項目有10個,驗收官可以 挑幾個項目驗或是全驗不等,所以好驗或不好驗是由驗收官 決定。就是為了讓驗收官好驗才要處理這個事項。我沒有去 跟吳世傑說你可以跟廠商陳樹田要錢這件事情。前因後果是 因為之前吳世傑有跟我要過錢,我是先預防性的跟陳樹田說 。因為之前我也是廠商時,吳世傑有開口跟我要過錢,我是 避免吳世傑也會開口跟我要這個錢,所以我就先跟廠商說你 自己要處理,怕吳世傑之後廠商沒有給他的話,他會轉而向 我也是廠商這邊講這件事,因為他之前就已經有開口跟我要 過錢了。當時我有主動向陳樹田表示:「差不多三、五千那 邊」。我沒有代替吳世傑去跟陳樹田要錢,是如我剛才所述 是怕吳世傑跟我要錢,才講這個話給陳樹田知道。(問:現 在要問的是你3 月9 日時是跟陳樹田說這兩件事情你自己要



吳世傑處理嗎?)沒有,因為3 月9 日驗收時我也不知道 勤和里是什麼時候驗收,那天驗收我跟他講的話就那天要處 理,那後面第二次只是提醒他自己要處理而已。(問:3 月 9 日高中里驗收當天你跟陳樹田說你可能要自己處理,差不 多3000元、5000元,而陳樹田跟你說他知道?)對。(問: 那3 月9 日時你還不知道勤和里哪時候驗收?)對。(問: 所以5 月1 日你才又跟陳樹田說你要自己處理?)對。(問 :你並沒有辦法確定陳樹田知不知道你所講的是涼水費的事 情?)對,我有跟他講要處理,我不確定他知不知道意思。 (問:剛才主詰問時有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給你看,你跟吳世 傑電話聯繫說「今天你需要嘛,對不對?」,而吳世傑回應 說對,然後你說「那我再跟廠商說一下好了」。你在這通電 話講完之後並沒有馬上跟陳樹田說這件事情,而是到工地現 場才說的?)對。(問:當時你跟陳樹田說的話,就是你要 跟世傑處理?)因為5 月1 日是第二次驗收了,我就說你自 己要處理,就這樣而已。在107 年5 月1 日勤和里驗收時, 我沒有幫吳世傑陳樹田要,我只有跟陳樹田說你要處理。 (問:你覺得這樣陳樹田就知道你的意思?)對,第二次我 才跟吳世傑說「今天你需要嘛,對不對?」,也是要類似第 一次講的意思去處理這件事情才跟吳世傑講你是不是也要, 當然是講涼水費的部分,或許第一次吳世傑沒要的話,吳世 傑也不會這樣回答我。(問:3 月9 日高中里驗收時,3 、 5 千是誰提出來的?)我講的。(問:是陳樹田問你時你講 的?)印象是問差不多多少,我說3 、5 千,這是一個對話 的過程。印象是他問差不多要多少。(問:你是跟陳樹田說 你要自己處理?)我說驗收世傑要自己去處理,他就說差不 多要多少,我說差不多3 、5 千,就停止對話繼續驗收。( 問:所以你說的處理,在你的行規裡是不是知道是要給涼水 費的意思?)對。(問:你在跟陳樹田講說處理時,他應該 知道這個意思?)我不知道他知不知道,他應該是知道類似 處理驗收的錢或是過程。(問:但陳樹田不是有問你差不多 多少嗎?)他應該知道意思才會問我要多少。(問:你們都 在那一行裡面,你們說的處理是處理什麼?)就驗收的涼水 費。(問:檢察官的意思是,你是不是講一般廠商會知道的 行話?)對。(問:你講這句話一般廠商會不會聽不懂?) 不會,一般講處理,廠商就知道意思了。(問:你跟陳樹田 說世傑那邊你要處理,那他有無說好,他會處理,有時候他 說會處理只是緩兵之計,他有無明確說會處理?)他就說好 好好,我會處理。(問:他說好好好他會處理,表示他知道 意思?)我收到的訊息是他會去處理這件事情。(問:是他



知道了還是他說好,他會送錢?)我不知道他的想法。他說 好好他會處理,我就覺得他知道涼水費這件事情,他會去處 理。(問:如果有涼水費的話,大家在合法範圍內就會驗比 較少,不會故意刁難?)對,是不會故意刁難。(問:你剛 剛說要自己處理,處理的意思包含涼水費跟驗收過程會不會 遭到故意刁難,是否如此?)對等語(見原審原訴卷第217 頁至第240 頁)。
②參以證人陳光景於偵訊時證稱:我只是陳樹田臨時雇用的水 電師傅,我不清楚福田工程行的業務往來關係。陳樹田在寶 來區經營電器行多年,附近的人都會向他購買電器,我也是 從事水電工作跟他購買電器因而熟識,我跟他認識已經一、 二十年。福田工程行有水電工程需要施作才會以日計價的方 式雇用我。我僅知道福田工程行的實際負責人是陳樹田,其 餘工程行成員我不清楚。我都是接受陳樹田的指示施作工程 ,也向他回報工程執行進度。福田工程行有參標桃源區公所 發包之工程採購案,我替福田工程行施作的水電工程都是桃 源區公所發包的工程居多,但我不清楚是何人決定參標與否 及投標金額。陳樹田得標之桃源區公所工程採購案中,有「 106年高雄市桃源區勤和里簡易自來水供水改善工程」、「 106年高雄市桃源區高中里簡易自來水供水改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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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