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10年度,4號
HLHM,110,原上訴,4,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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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敏雄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敏雄(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被告另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通緝中,
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顯見被告現住、居所等應受送
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
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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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