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1號
TNHV,110,聲,11,202101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梁永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業創宇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變更出資額登
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永鎮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原審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 1號判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因聲請人賴以維生 之資金及公司皆遭女婿即相對人江宜軒占有,聲請人失去收 入來源,目前實無資力負擔上訴之裁判費,又本件非顯無勝 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規定,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已據提出原審法院109年度重訴字 第81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為證,且依卷附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知,上訴人名下僅有一財產價值為新 臺幣18,333元之共有房屋,別無其他所得及財產,而衡情共 有房屋之變現亦屬不易。又依原審判決所載兩造攻擊防禦之 內容為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提起之上訴案件(本院110年度 上字第23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 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1/1頁


參考資料
永業創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