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張枋霖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追加原告 嘉義市富國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泰宏
再審被告 張蘊德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費地價購權存在(主參加訴訟)事件,因事
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雁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