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葉世宗即葉世宗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韋甫律師
林冠廷律師
林亭宇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峯律師
被上訴人 嘉義市立玉山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鄭振銘
訴訟代理人 葉眉伸
林彥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5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岑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