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275號
TNHV,108,上易,275,2021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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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275號
被上 訴人 顏 鳳 慧(即顏謝素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謝竹村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顏鳳慧為被上訴人顏謝素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 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顏謝素華已於本院審理訴訟繫屬期間即民國 (下同)109年9月29日去世,其繼承人為顏鳳慧顏麗君顏梅君及顏銘嫻等4人,嗣後顏麗君顏梅君及顏銘嫻等3人 已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109年度司繼字第329 3號),並經該法院於109年10月30日以南院武家慈109年度 司繼字第3293號公告准予備查,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 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表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314至 328、360至366頁)。嗣上訴人已於109年12月23日(本院於 同年月24日收狀)具狀向本院聲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 院卷㈡第344至345頁);惟顏鳳慧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亦未 拋棄繼承。爰依上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顏鳳慧為 被上訴人顏謝素華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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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