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5號
TNHM,110,聲,135,202101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泉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 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0 年1 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6460 號核准假釋, 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2 年6 月27日,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