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博志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博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 月 2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6420 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1 年8 月23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