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10年度,1號
TCHV,110,抗,1,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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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葉水明 
      葉承泓 
      葉承欣 
相 對 人 葉水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109年度執全字第423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未能證明葉奇胖(即抗告人葉水明與 相對人之父,民國109年7月17日死亡)將原裁定附表所示編 號1土地(下與編號2土地合稱系爭土地)贈與葉洪看(即葉 水明與相對人之母)有何違法不當之處,且相對人亦未提出 任何可即時供法院調查葉水明有對外積欠債務而將系爭土地 出售或設定抵押之證據。又相對人並未述及抗告人葉承泓葉承欣有何逃匿或脫產,致相對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情事。原裁定未予詳查竟准相對人假處分之聲請 ,顯有未當,為此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另為適法之 裁定云云。
二、按假處分為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苟合於假處分要件, 並經債權人釋明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存在,法院即得為假處 分之裁定,縱釋明有所不足,但債權人已陳明願供擔保,法 院自得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2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明。 是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 而所謂釋明,乃當事人提出之證據雖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 程度,但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 如此,即為已足。
三、相對人就其假處分之請求,業已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 診斷證明書、病歷、土地登記申請書、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 書、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贈與資料清單、繼承系統表 、刑事告訴狀等影本為證,揆諸上開說明,堪認相對人就假 處分之請求已為釋明。又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原為葉水明與相 對人之父葉奇胖所有,葉奇胖於109年1月3日經診斷患有失 智症,於同年4月10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編號1土地應有 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葉洪看,於同年5月12日葉奇胖、 葉洪看分別以贈與為因,將編號1土地應有部分5分之1、2分



之1均移轉登記予葉水明,並於同日葉奇胖以買賣為原因, 將編號2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葉水明之子葉承泓葉承欣 各應有部分2分之1;又出售系爭土地或設定抵押權等行為僅 需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後,逕向地政機關辦理即可,另出租 土地亦是意思表示合致即足,是一經彼等為意思表示,或向 地政機關登記後,即恐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應可認 相對人已就假處分之原因業已有所釋明,其釋明雖尚有未足 ,但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首開說明,其聲 請本件假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 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 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本件假處分之目的,係為禁止抗告人就系爭土地於本案判決 確定前,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則 擔保金所擔保之範圍,應以抗告人就系爭土地因未能讓與、 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可能受有之損害為限 。原審因審酌系爭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編號1土地價值為 新臺幣(下同)238萬4340元、編號2土地為149萬9300元, 合計價值388萬3640元。抗告人因遭假處分致無法對系爭土 地為利用及處分行為,可能受有相當於前開金額法定遲延利 息之損害,且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係屬得上訴至第三審之 案件,依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審 至第三審之辦案期限合計為4年4個月,推估於該段期間,葉 水明就編號1土地之損失為51萬6607元,葉承泓葉承欣就 編號2土地之損失各為16萬2424元,審定對葉水明之擔保金 額為51萬6607元,對葉承泓葉承欣之擔保金額各為16萬24 24元。
五、綜上所述,原法院因認相對人假處分之聲請為有理由,爰酌 定對葉水明之擔保金額為51萬6607元,對葉承泓葉承欣之 擔保金額各為16萬2424元,而裁定准許之,核無違誤。抗告 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廖次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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