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捷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
等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參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正本7日內補正。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8萬665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2236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 內如數補繳。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 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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