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665號
TCHV,109,上易,665,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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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連惠勤 


被上訴人  謝松霖 

      江珈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25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民國110 年1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5萬元,及自民國109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18分之7,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於民國92年1 月15日登記結婚,嗣 上訴人向原審法院訴請離婚,經原審法院於109 年11月19日 以109 年度婚字第362 號民事判決准上訴人與乙○○離婚在 案。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106 年間至108 年間,多次 與甲○○發生性行為;其中於108 年6 月6 日某時,與甲○ ○在臺中市○○區○○街0號「東勢汽車商務旅館」某房間 內發生性行為,乙○○復曾傳送其生殖器照片(下稱系爭照 片)給甲○○。因上訴人於108年7月20日,在乙○○外套口 袋中發現保險套及統一發票,乙○○始坦承上情。上訴人就 被上訴人108年6月6日妨害家庭行為提出告訴,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 32791號對被上訴人提起公訴後,因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經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91號(起訴狀誤載為554號,下同)解釋宣 告違憲而失效,原審法院刑事庭因而判決被上訴人免訴確定 在案。然乙○○上開所為已違背婚姻之忠誠義務;而甲○○ 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乙○○發生親密關係,顯然 逾越一般男女之正常交往,以悖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上 訴人本於婚姻關係中配偶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且造成上 訴人精神上痛苦、難堪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上訴人方面:
一、乙○○部分:否認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108 年6 月 6 日那天其是去做健康檢查,也否認106 年至108 年有與甲 ○○發生性行為,被上訴人僅為一般聊天的朋友。系爭照片 是伊從網路上抓取的,且是要傳別張照片時誤傳的。並聲明 :上訴人之訴駁回。
二、甲○○部分:否認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甲○○有收 到乙○○傳來之系爭照片,但並未與乙○○有相姦之行為, 傳給上訴人的LINE、臉書訊息都是隨便說說而已。上訴人請 求之賠償金額亦屬過高。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參、經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 提起本件上訴,兩造之聲明為:
一、上訴人之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90萬元,及自 109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肆、本院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105 至106頁):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與乙○○於92年1月15日登記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 續中,惟上訴人向原審法院訴請離婚,經原審法院以109年 度婚字第362號民事判決准上訴人與乙○○離婚在案。 ㈡甲○○為有配偶之人,亦知悉乙○○為有配偶之人。 ㈢上訴人前以被上訴人於108 年6 月6 日某時在臺中市○○區 ○○街0 號「東勢汽車商務旅館」某房間內發生性交行為為 由,提出通姦、相姦罪之刑事告訴,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08 年度偵字第32791 號提起公訴後,因刑法第239 條通姦 罪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91 號解釋宣告違憲而失效,原審 法院刑事庭因而判決被上訴人免訴確定在案。
㈣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出之訊息、貼文、錄音譯文內容均不爭 執。
㈤乙○○有傳送系爭照片給甲○○。
二、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是否有多次通姦、相姦等逾越成年男女交往分際之 侵權行為?
㈡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再連帶給付90萬 元及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伍、本院之判斷:
一、上訴人主張其與乙○○於92年1 月15日登記結婚,嗣其向原 審法院訴請離婚,經原審法院於109 年11月19日以109 年度 婚字第362 號民事判決准上訴人與乙○○離婚在案,而甲○ ○知悉乙○○於上開時間為有配偶之人等情,業據提出戶籍 謄本為證(見原審卷第49、51頁),且有上開民事判決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09 至118 頁),復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 ,自堪信其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上訴人主張乙○○曾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106 年間至108 年 間,多次與甲○○發生性交行為;其中於108 年6 月6 日某 時,與甲○○在臺中市○○區○○街0號「東勢汽車商務旅 館」某房間內發生性交行為等情,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上訴人曾以被上訴人於108 年6 月6 日某時在臺中市○○區 ○○街0 號「東勢汽車商務旅館」某房間內發生性交行為為 由,對被上訴人提出通姦、相姦之刑事告訴,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32791 號提起公訴後,因刑法第23 9 條通姦罪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91 號解釋宣告違憲而失 效,原審法院刑事庭因而以109 年度易字第536 號為免訴判 決確定在案(下稱妨害家庭刑事案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且經原審調取上開妨害家庭刑事案件卷宗查閱屬實。 ㈡觀之上訴人於妨害家庭刑事案件所提出其與乙○○之LINE訊 息對話內容:「上訴人:你保險套的發票日期。乙○○:… 6/6 的發票,早上先去東勢做免付費的健康檢查。…上訴人 :請你把108 年6 月6 日和永安喜餅甲○○的行程交代清楚 !…乙○○:經過我不說了。上訴人:敢做不敢當?說你跟 甲○○幾點去的,有做愛對吧!(傳送甲○○照片)跟你一 起做愛的是她沒錯吧!我怕我認錯人了!乙○○:對…」【 見臺中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32791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 )第49頁】;及上訴人於妨害家庭刑事案件中提出與乙○○ 於108 年7 月20日錄音譯文:「…上訴人:為什麼你會跟她 弄在一起?…乙○○:沒有在一起就單純做那個事情而已… 在汽車旅館做。上訴人:做幾次?乙○○:我沒有去算。上 訴人:到底有幾次?乙○○:3 、4 次有。上訴人:3 、4 次有,你做得下去,你做得下去哦?乙○○:那是我很想做 ,但是我沒有…。上訴人:就甲○○,那麼多好聊。乙○○



:是沒有聊。上訴人:要不然呢。乙○○:就是做。…上訴 人:星期幾去的?星期六?乙○○:有一次是星期六,或是 我做件的時候,我沒工作的時候去的。上訴人:我不在的時 候你就會去?乙○○:不一定,沒有,也不是常去。…上訴 人:…你們去汽車旅館她開車載你去?哪一間?乙○○:東 勢。…有時她載我,有時候我載她。上訴人:你開他的車還 是開我們的車?乙○○:我開車載她或她開車載我。上訴人 :開我們的車,有開我們的車,所以一台車你要載過幾個女 人……上訴人:所以她的小孩生下來要去驗一下到底是誰的 ?乙○○:不是我的。…我有戴套好不好」(見偵卷第51至 59頁),暨上訴人與甲○○以臉書Messenger或LINE通訊軟 體互傳訊息內容:「上訴人:妳跟他搞上,做了不該做的事 ,妳不用講清楚?甲○○:是他先主動跟我聊天然後誘惑。 …是他拍照片誘惑。上訴人:他拍什麼樣的照片…。甲○○ :你看到會很氣。…上訴人:沒關係。我要看。他的身體我 又不是沒看過。(以下係LINE通訊軟體訊息內容)甲○○: 隨時可刪掉。(傳送系爭照片)。…上訴人:他打手槍還跟 你聊天?甲○○:是。…我說不要視訊。…我不可以講太多 他會翻臉。…上訴人:約10次中,他約你幾次,幾次你約? 甲○○:都是他約。…上訴人:所以你們約的次數應該遠超 過10次吧!。甲○○:是。上訴人:從哪時候開始,每個月 1~2次?甲○○:是的。上訴人:從哪時候開始?你一直不 回這問題!…甲○○:因為半年沒聯絡了所以前後加起來一 年多。…前後加起來1年半。…上訴人:那為何會半年沒聯 絡?甲○○:去年中秋節左右吧…因為被發現我家的會看我 的手機…當下難過,老公選擇原諒…被發現那半年都沒有聯 絡,對不起我先生。…上訴人:你們半年後又怎麼連絡上? 甲○○:他約我出來聊天。…上訴人:反正你們有多次性交 就是了,對不對?甲○○:是。…他(指乙○○)有結紮了 。上訴人:那他為何浪費錢買套子?甲○○:有時候有帶, 有時候沒帶。…上訴人:你說你們之前那一段是洗洗衣機之 後二個月開始,所以應該是在2017年4月左右開始,到2018 年3、4月左右結束,因為2018年中秋節(9/24)之前約半年 沒(聯)絡,所以也有一年的時間囉?甲○○:差不多吧。 上訴人:所以也是一個月1~2次的頻率約出去做愛。甲○○ :不一定。…約出去有時候在車上聊天沒有做,只有東摸摸 西摸摸。上訴人:在車上愛撫?甲○○:他只有叫幫他服務 。上訴人:幫他吹?口交。甲○○:因為他一直拜託我。… 上訴人:你們有接吻嗎?甲○○:有。上訴人:那你們的關 係是什麼?甲○○:不知道怎麼說。是他說的地下情人。…



」等語(見偵卷第69頁、第73至93頁),乙○○已坦承包括 108年6月6日在內,曾有多次與甲○○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 交行為;甲○○亦承認其與乙○○發生性行為之時間約在 106年4月左右,至107年3、4月間因被其配偶發現而中斷, 嗣於半年後之中秋節過後才又開始發生性交行為等情無訛。 ㈢乙○○雖抗辯108 年6 月6 日是去做健康檢查云云;甲○○ 則以與上訴人之LINE訊息對話是隨便說說云云置辯。然健康 檢查通常無須耗費1 整日之時間,是以縱然乙○○上開所辯 為真,亦不足以證明其向上訴人坦承有於該日在汽車旅館與 甲○○發生性交行為乙節,係屬虛偽。又上訴人係因發現乙 ○○有購買保險套之統一發票,始分別向被上訴人詢問關於 其等發生性交行為之細節,在上訴人並未掌握被上訴人有發 生性交行為之確切證據之時,被上訴人倘僅為一般正常交往 之朋友,而未有發生性交等踰矩行為之情,則在其等各自有 配偶之情形下,實無可能故意虛捏不實之通姦、相姦之情節 ,而讓各自婚姻陷入破裂之危機中,自堪信被上訴人於上開 通訊軟體或錄音譯文中坦認包括108 年6 月6 日該次在內, 有多次通姦、相姦之情,應屬實情。
㈣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曾於106 至108 年間,包括108 年6 月6 日,多次發生性行為等情,應堪信為真實。三、上訴人又主張乙○○曾傳送系爭照片給甲○○等情,並提出 系爭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47 頁)。而被上訴人就乙○○ 有傳送系爭照片予甲○○乙節,均不爭執,然乙○○抗辯其 傳送之系爭照片係網路上抓取之照片,且係誤傳云云。然經 比對系爭照片與上訴人另提出其與乙○○之女在臥室前之生 活照(見本院卷第145 頁),二者背景所示之地板花色與房 門樣式均屬相同,堪信系爭照片係在上訴人與乙○○家中拍 攝無誤。乙○○抗辯系爭照片係從網路上抓取云云,殊無可 採。又其雖抗辯是誤傳系爭照片給甲○○云云。然觀之甲○ ○在與上訴人互通訊息之過程中,已表示乙○○傳送系爭照 片之用意是要誘惑甲○○等情,亦證乙○○抗辯系爭照片係 誤傳云云,並無可採。從而,上訴人主張上情,應堪信為真 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 3 項、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



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 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故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及明知其有配偶而與之相姦者,或其 間存有逾越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 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均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 害於配偶之他方,應依民法第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查被上訴人既自106 年至108 年間, 有多次發生性交行為,且乙○○更傳送有其生殖器之系爭照 片予被上訴人,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判斷,被上訴人之 行為顯已逾越正常交友應有分際,而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 受之範圍,自足以破壞被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侵害被上 訴人之配偶身分法益,且其情節重大,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 、第3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當屬 有據。
五、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 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 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查上訴人為二專畢業,在金屬切割公司擔任雷射切割排版人 員,每月薪資約3 萬元,與乙○○育有2 名子女,名下有汽 車1 輛,財產總額為0 元,107 、108 年度給付總額分別約 為26萬元、28萬元;乙○○為二專畢業,在製造業擔任雜工 ,每月薪資24,000元,與上訴人育有2 名子女,名下有投資 1 筆,財產總額2 萬餘元,107 、108 年度給付總額分別約 為33萬元、40萬元;甲○○為高中畢業,在餅行擔任服務員 ,每月薪資2 萬餘元,育有4 名子女,名下無財產,107 、 108 年度給付總額為29萬元左右等情,業據其等分別陳明在 卷,且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乙○○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證物袋、本院 限制閱覽卷宗)。被上訴人之通姦、相姦、傳送私密部位照 片等逾越正常交友應有分際之行為,使上訴人對與乙○○共 組家庭所需之互信基礎全失,破壞其婚姻生活之圓滿幸福, 此自令上訴人深受打擊,對上訴人之心理造成嚴重傷害,足 徵上訴人所受精神上之痛苦非輕。再參以上訴人主張乙○○ 於原審判決後,屢在LINE通訊軟體貼文,對上訴人極盡羞辱



、訕笑之能事等情,並提出乙○○LINE貼文為證(見本院卷 第31至37頁)。乙○○雖抗辯上開貼文內容並沒有特別意思 ,只是隨便打字云云。然查,上開貼文內容:「被我說中, 貪心拿不到錢,100 變10爽啦,耗了快一年也是10,我也不 會讓妳回來…」、「爽啦100 萬賠10萬,還想拿100 萬去買 房子,妳去吃屎吧,妳就跟增香她老母一樣癌細胞擴散等死 吧…」、「給40妳不要,妳要80,妳要100 ,判10萬,在接 下來要應驗,貪心不得好死了,我有生之年,希望妳癌症痛 苦的死去…」、「垃圾2 審輸了,就來3 審吧」、「想那90 萬跟撫養金去買房子喔,我告訴你垃圾,我一毛都不會給妳 的」等,均與上訴人於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100 萬元,而原審判決金額為10萬元等情相符,且乙○○更於本 院準備程序自承除上訴人外,並未與他人有訴訟等情(見本 院卷第105 頁),足證其上開貼文嘲笑、詛咒、辱罵之對象 應均為上訴人無訛,顯見其事後毫無悔意,對上訴人亦未感 絲毫愧疚之意,此勢必增添上訴人怨懟及憤恨不平之情緒, 加深其痛苦。是本院斟酌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 經濟能力、被上訴人加害情形及上訴人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 切情狀,認上訴人所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 撫金)以45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 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請求被上訴 人連帶給付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09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原審判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10萬元本息,而駁回上訴 人其餘之訴。原審未及審酌上訴人於上訴後就被上訴人為性 交行為部分,補充陳述除108 年6 月6 日以外之侵權行為事 實,而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僅判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10萬元 本息,就其餘應給付35萬元本息部分,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之 部分,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 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 ,原判決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法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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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