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341號
TCHV,109,上,341,2021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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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郭金坤 
被 上訴 人 郭瑞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34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 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 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萬元。又計算上 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同法第466條第4項、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再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130萬0324元【計算式:(4萬4211元/平方 公尺《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08年1月公 告土地現值,詳原審卷㈠第109頁》×9834平方公尺《同段 221-6地號土地面積,詳原審卷㈠第47頁》×17/10000《被 上訴人請求移轉應有部分比例》)+(3萬9200元/平方公尺 《同段221-450地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詳原審 卷㈠第107頁》×761平方公尺《同段221-450地號土地面積 ,詳原審卷㈠第51頁》×17/10000《被上訴人請求移轉應有 部分比例》)+51萬0500元《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000號4樓之3建物之107年房屋課稅現值,詳原審卷㈠第105 頁》=130萬0324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未逾150萬元, 揆諸前揭說明,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是以,上 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且不因原判決正本誤載為 得上訴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裁定參 照),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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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