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213號
TCHV,108,重上,213,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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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王宏哲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小華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吳羿賢 


      黃順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
      章詠昌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鄧仁廷 



      鄧居東 
      劉冠宏(原名:劉珈銘)



      劉錦興 
      卓麗琴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凃仁智 


      賴雅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劉泓劭 



      吳啟仁 

      蔡存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上訴人吳羿賢黃順莉應陳明提起上訴是否基於個人
關係之抗辯,其餘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應併就此表示意見,並指定
於110年2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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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