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13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王宏哲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複 代理人 陳小華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吳羿賢 黃順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複 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 章詠昌 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鄧仁廷 鄧居東 劉冠宏(原名:劉珈銘) 劉錦興 卓麗琴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凃仁智 賴雅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劉泓劭 吳啟仁 蔡存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吳羿賢、黃順莉應陳明提起上訴是否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其餘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應併就此表示意見,並指定於110年2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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