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芳璧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
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芳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芳璧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62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