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92號
TCHM,110,聲,292,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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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志真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志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馮志真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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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