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芸萱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
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芸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芸萱(下稱受刑人)因搶奪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32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3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 怡 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