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錦惠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
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錦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錦惠前犯銀行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7805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金上訴字第170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敏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耀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