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振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振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振楠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 ,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09年12月2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 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振楠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李振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 罪,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李振楠就 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09年12月2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李振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
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欄應為「106.9.25至106 .11.16」、編號4犯罪日期欄應為「106.12.14至107.4.25. 」,應予載明更正,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受刑人李振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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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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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自由 │詐欺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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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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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8.8.1 │106.3.1至106.7.11 │106.9.25至106.11.1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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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及 案 號│26082號 │12837號 │12837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47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7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78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9.2.24 │109.9.24 │109.9.24 │
├───┼────┼───────────┼───────────┼───────────┤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47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7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78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9.4.7 │109.9.24 │109.10.26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 │均否 │均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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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005號 │
│ │5699號 │(編號2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
│ │(已執畢) │刑3年10月)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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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李振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 │
├────────┼───────────┼───────────┼───────────┤
│罪 名│偽造文書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2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6.12.14至107.4.25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 │
│年 度 及 案 號│12837號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9年度上訴字第578號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9.9.24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9年度上訴字第578號 │ │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9.10.26 │ │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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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
│ │17005號 │ │ │
│ │(編號2至4經臺灣高等法│ │ │
│ │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3年10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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