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09年度,316號
TCHM,109,附民上,316,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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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林世彬
上 訴 人 林世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被上訴 人 林麗芬
      林淡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審案號:109年訴字第6號
、本院案號:109年上訴字第2558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第
一審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1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林世彬林世泰主張:原告林世 彬、林世泰與林陳苑花為母子關係,林世銘為原告之大哥。 林陳苑花於民國106年4月11日,因病送童綜合醫院加護病房 治療,於同年月13日死亡。被告林世銘趁林陳苑花重病、住 院之時,未經林陳苑花授權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下,持林陳 苑花之臺中市龍井區農會、玉山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之 帳戶存摺、印章,分別至臺中市龍井區農會提領共計新臺幣 (下同)146萬元、玉山商業銀行提領共計2406萬元、元大 商業銀行共計645萬元,共提領3197萬元,並疑似將上開款 項侵吞入己,以謀私利。又目前上開款項由被上訴人即被告 (下稱被告)林麗芬林淡櫻所侵占中,經原告發存證信函 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提起本訴等語,並 聲明:被告林麗芬林淡櫻應與林世銘應返還原告等全體共 同繼承人3197萬元及自108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原告部分 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告林麗芬林淡櫻應返還原告3197 萬為公同共有,並自107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林麗芬林淡櫻並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且 林世銘是提領款項之後,才告知被告林麗芬林淡櫻及原告



等繼承人,說伊有提領母親林陳苑花帳戶款項之事。就林世 銘在林陳苑花過世後,提領林陳苑花帳戶款項乙事,被告林 麗芬、林淡櫻確係事後才知道,根本沒有任何不法情事或侵 權行為;且被告林麗芬林淡櫻亦無任何應負責賠償之事由 ,並非民事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將被告林麗芬林淡櫻列 為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屬法所不許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上訴。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犯罪行為 人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31384號起訴 書所載為被告林世銘,並未認定被告林麗芬林淡櫻有何共 同行使偽造文書、詐欺等情事。原審及本院審理後,亦均未 認定被告林麗芬林淡櫻有參與本件犯行。且被告林麗芬林淡櫻亦均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因此,原告對被告 林麗芬林淡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法未合 。原審以被告林麗芬林淡櫻未與本件刑事犯行,亦均非依 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駁回原告對被告林麗芬林淡櫻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當, 應予維持。
四、原告上訴意旨以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被告為 限,即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原告得對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林麗芬林淡櫻與刑事案件之被 告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林麗芬林淡櫻雖非刑事被 告,唯聽從林世銘指示,保管盜領之贓款,疑似有侵占之嫌 ,並非未參與任何刑事犯行。原審以被告林麗芬林淡櫻非 刑事被告,亦未參與本件犯行,駁回原告之訴,於法不合云 云。惟查,被告林麗芬林淡櫻經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後,認 被告林麗芬林淡櫻並未共犯行使偽造文書、詐欺等罪行, 亦非應與被告林世銘應負民事賠償責之人,原告以上詞指摘 原判決不當,並非有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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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