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2636號
TCHM,109,上訴,2636,2021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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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冬熹




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冬熹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冬熹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 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起執行羈押,至110年 2月17日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 2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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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