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46號
TPHV,110,聲,46,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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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潘枝泉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原法院106年 度醫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6年度 救字第7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訴訟救助 案卷可稽。依首揭規定,上開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之 效力及於本件上訴程序,其於本院復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 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醫療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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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